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关于发布《新收容安全条例》的通告


发布于 2026-07-24 / 4 阅读 / 0 评论 /
海异象收容〔2026〕104号 异象管理局各下属机构、各部门及相关异象猎人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异象收容工作流程,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公共安全,提升异象收容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对原有收容安全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新收容安全条例》。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

海异象收容〔2026〕104号

异象管理局各下属机构、各部门及相关异象猎人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异象收容工作流程,保障一线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与公共安全,提升异象收容工作的专业化、标准化水平,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对原有收容安全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新收容安全条例》。现予发布,请各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新收容安全条例

第一条 执行任务前务必充分阅读收容对象的资料文件,了解其特性、弱点及可能带来的危险。资料文件包括尤克阿什庭异象档案、零角实验室特性分析报告及过往收容记录。未完成资料阅读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次收容任务。

第二条 在出发前,准备好相应收容装置,并确保其状态良好、功能完整、能够应对意外情况。收容装置应包含标准化收容体、备用收容容器及应急隔离装置。出发前须由当班负责人进行设备检查确认,检查不合格的装置不得用于收容任务。

第三条 对于被指派的任务区域,必须进行周密的勘察和评估,以确保任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勘察评估应在任务开始前24小时内完成,评估报告须提交指挥中心备案。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维特海默值基线数据、周边人员密度、疏散路线及备用撤离通道。

第四条 每位成员应熟悉自己的任务和责任,并遵循指令。各成员应随时保持通信畅通,任何人不得私自离开任务地点或任务组。通信中断超过三分钟须立即向指挥中心报告。任务期间未经指挥中心批准,不得擅自脱离岗位或变更任务分工。

第五条 尽量避免与一般民众接触,并以民众利益优先,采取降低伤及一般民众可能性的相应措施。任务区域内如有民众滞留,须优先疏散民众后再执行收容操作。在无法完全疏散的情况下,应采取隔离措施确保民众安全。

第六条 在任务现场保持警觉,留意收容对象的动态,随时做好应对准备。任何收容对象的异常行为变化都应当被视为潜在风险信号,须立即提高警惕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七条 对于收容对象以外的不明物体、异常行为或其他异常情况都必须立即汇报指挥中心。未经指挥中心许可,不得擅自接触或处理上述异常情况。

第八条 在收容异象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穿戴特制防护服或联动相关异能等。防护装备须在任务前完成穿戴检查,确认有效后方可进入任务区域。防护装备存在破损或失效的,不得进入任务区域。

第九条 如需当场进一步检测收容对象,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安全和合法性。现场检测须在收容对象已处于稳定收容状态下进行,检测人员须持有零角实验室认证的异象检测资质。

第十条 在使用武器或异能控制并显出敌意的收容对象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道主义原则,尽量减小伤害和损失。非致命手段优先,武力手段须经指挥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如遇收容对象逃脱或暴走或受损或解离等情况,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现场人员须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初步控制,等待E.T.D禁制机动队或C.S.U收容行动组抵达现场接管处置。

第十二条 对于可能出现的化学、生物、放射性或其他危险物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伤害或污染扩散。涉及上述危险物质的收容任务,须配备专项防护装备及应急处理物资。

第十三条 在完成任务后,必须配合后勤人员进行全面的清理和善后工作,确保任务区域的还原。任务区域须恢复到任务开始前的维特海默值基线水平,异常残留物须按规范处理,不得遗留或擅自处置。

第十四条 注意保护收容对象的机密性,避免信息泄露或被盗取。与其他公权机构或民间异象猎人组织或个人合作时,要保持谨慎、专业的态度。涉及保密级及以上的异象档案,未经授权不得向合作方透露。

第十五条 在收容对象收容和转移过程中要尽量避免干扰其正常状态和生理特性。转移过程应保持平稳,避免剧烈震动、温度变化或其他可能触发异象特性的物理刺激。

第十六条 在收容对象被转移或交接时,要仔细检查其状态和记录,并保证交接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交接双方须共同确认收容对象状态、设备完好性及记录文件完整性后,方可完成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在收容期间,要定期检查收容对象的状态和所在环境,并采取必要的维护和保养措施。检查频次根据异象等级确定:Ⅰ—Ⅲ级每周一次,Ⅳ级每三日一次,Ⅴ级以上每日一次。检查记录须完整保存。

第十八条 在将收容对象进一步释放或泯除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安全和合法性。释放或泯除操作须经异象管理局局务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操作过程须全程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所有成员必须遵守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利用任务机会获取个人利益。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员,由异环廉政公署总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条 所有成员必须认真填写任务报告和相关文件,准确记录任务情况和结果。任务报告须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提交,报告内容须真实、完整、可追溯。迟报、漏报、虚报任务信息的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任务完成后,必须对所有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可靠性。检查发现设备损坏或功能异常的,须立即标记并送修。未通过安全检查的设备不得用于下一次任务。

本条例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

E.T.D海特洛总署(协同)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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