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异象交〔2026〕84号
海特洛市全体市民:
为保障海特洛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及异象管理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稳定的异象轨道交通系统使用环境,异象管理局对《幽灵号乘客守则》进行了全面修订。新版守则已通过零角实验室技术验证,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乘客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特洛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安全及异象管理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稳定的异象轨道交通系统使用环境,根据《异象管理局新收容安全条例》及《海特洛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海特洛市异象专列(下称「幽灵号」)各车站(包括出入口、站台及列车车厢,下同)的人员(包括普通人、异能者及异象,下同)均须遵守本守则。重申: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考虑,请务必遵守本守则。
第二章 运营时间与特殊情况
第三条 幽灵号二十四小时运行,全年无休。例外情况如下:
(一)当月满月之日为星期三时,幽灵号停运一天。为保证乘客安全,车站将于当周星期二23:30至星期四00:30关闭,请于车站关闭前尽快离开;
(二)如于车站关闭后仍滞留站内,请保持镇静,切勿慌乱。请反复提醒并定时确认自己仍处于车站内,无论您看到的景象如何;
(三)车站关闭期间,请勿从站内自动贩卖机中购买任何商品。如有需要,您可以自行前往车站问讯处,自问询台下方取用应急食物与饮品;不要接受其他滞留乘客给您的任何物品;
(四)车站关闭期间,严禁进入任意一节车厢,即使您能够看到它;
(五)车站重新开放后,请在问询台耐心等待,直至列车管理员通知您可以离开。列车管理员是半透明、周身散发蓝色光芒、佩戴制服帽与扩音器的类猫头鹰歧骸。如有其他人员通知您离开,请拒绝并继续在原地等待。
第三章 乘车凭证管理
第四条 异象管理局已采用零角实验室的最新技术全面升级了幽灵号及车站。自本新版守则发布日起,乘客乘坐幽灵号无须再持有异象管理局发布的有效乘车许可凭证(下称「车票」)。如您仍持有或因故接触了已作废的旧版「车票」,需遵守以下票务规定:
(一)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健康,请勿长期保留或持续接触旧版「车票」。持有旧版「车票」的乘客可前往异象管理局申请更换为「优秀乘客证书」。该证书仅作纪念用途,不具备实际效力,乘车时无需出示;
(二)请勿自行销毁或遗弃旧版「车票」。如需销毁「车票」,请将其交予列车管理员处理;
(三)如旧「车票」遗失,请前往就近车站,走下第三阶楼梯后回身拾取。为确保您的乘车体验安全、稳定且完整,禁止在旧「车票」尚未寻回的情况下接触或持有其他「车票」,违者后果自负;
(四)如意外捡拾到他人遗失的「车票」,请立刻前往就近车站,将「车票」交给与您距离最近的列车管理员。为确保您的安全,请配合列车管理员的留观指令,直至管理员通知您可以离开;
(五)申请更换「优秀乘客证书」时,需出示真实的旧版「车票」,不得使用自行伪造或由其他机构颁发的票据,也不可借用或冒用他人票据。一经发现,幽灵号或拒绝您的搭乘。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乘车规范
第五条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并配合列车管理员实施的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者,列车将拒绝其乘车。以下物品严禁带上幽灵号:
(一)异象等级高于Ⅲ级(含Ⅲ级)、未签署合法契约且未按照相关规定或程序标准收容的异象;
(二)未向异象管理局申请、非法持有的武器及异象收容设施;
(三)未经异象管理局批准的危险物品,如有毒有害物质、腐蚀性物品、放射性材料、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相关异象;
(四)其他危害其他乘客或幽灵号本身的物品或异象;
(五)原则上不建议携带猫科动物(含外表含有猫科动物特征的歧骸)乘车。如坚持乘车,可能会严重影响您及其他乘客的乘车体验。
第六条 除停运日外,当站台上有乘客候车时,幽灵号将会在一分钟内到站。乘车时请注意以下事项:
(一)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如幽灵号到站后车门未打开,或车门朝向明显异常方位(如车顶等)打开,请勿于此时登车;
(二)由于列车具有特殊运行机制,您步入的车厢可能与其他乘客所在车厢不同。如上车后发现其他乘客消失,属于正常现象;
(三)如列车行驶过程中车厢上出现异常开启的车门,请勿从该门下车。应与车门保持距离,避免看向门外,直至其自然消失;
(四)列车停靠时,如未播报站点名,请勿下车。如不慎自错误站点下车,为了您的生命安全,切勿原路返回,请向该站点的列车管理员寻求帮助,并重新入站搭乘;
(五)如下车站点的外表构造与您认知中的「车站」不符,请勿出站。请立刻确认该站点是否有值班的列车管理员,向其求助,幽灵号将在一分钟内抵达您所在站台。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七条 幽灵号因故停止运行或出现紧急情况,且您附近出现紧急报警救助按钮时,请勿触碰。本列车无紧急报警救助按钮。如遇紧急情况,请您于安全区域耐心等待,必要时可在不伤害其他乘客的情况下使用异能处理。
第六章 禁止行为
第八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试图收容或泯除幽灵号或列车管理员;
(二)擅自将其他异象空间连接至幽灵号空间;
(三)擅自于幽灵号运行过程中开启异象等级高于Ⅲ级且未签署合法契约的异象的收容装置;
(四)在非紧急情况下使用异能并侵扰伤害其他乘客;
(五)在幽灵号正常行驶期间,于车厢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代步异象/异能或传送异象/异能;
(六)其他危害幽灵号运营安全或滋扰乘客的行为。
第七章 失物招领
第九条 幽灵号失物招领中心设于车站问讯处。如您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在站台或列车上,请按以下规定寻回失物:
(一)除易腐物品及具有特殊特性的异象外,失物保管期限为物品遗失日起6个月,请您及时前往失物招领中心认领;
(二)如您的失物为异象收容装置或其他异象相关物品,您的失物将被移交至异象管理局保管,请直接前往异象管理局认领;
(三)如您发现随身携带的物品遗失,切勿原路返回站台或登车寻找。请先行出站,后直接前往问讯处认领失物即可。
第八章 环境卫生与投诉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维护车站、车厢的环境卫生和乘车秩序,不得私自于车站或车厢内张贴、悬挂物品,不得于车站或车厢内推销产品或从事营销活动。如列车发出警告后仍不停止此类行为,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 乘客如遇对幽灵号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异象管理局进行反映或投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列车将拒绝提供服务;情节特别恶劣者,后果自负。异象管理局及列车管理员将无法保证您的安全。
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