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文化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海特洛市噗卡乐园审批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04 / 1 阅读 / 0 评论 /
海文旅规〔2026〕3号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特洛市噗卡乐园(大型游乐场所)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特洛市旅游条例》《海特洛市大型游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海特洛市异象产业规范发展与安全收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

海文旅规〔2026〕3号

各区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海特洛市噗卡乐园(大型游乐场所)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保障游客安全与合法权益,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海特洛市旅游条例》《海特洛市大型游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海特洛市异象产业规范发展与安全收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特洛市噗卡乐园审批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文化发展中心

2026年7月4日

海特洛市噗卡乐园审批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噗卡乐园(大型游乐场所)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流程,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及公共秩序,结合本市“现实与异象交织”的城市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噗卡乐园,是指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以嘉年华、主题游乐、异象体验为核心的综合性大型游乐园项目。

第三条 噗卡乐园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安全优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从立项到运营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选址审查

第四条 申请设立噗卡乐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符合海特洛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文旅产业发展规划。

2. 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及设施设备。

3. 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异象风险防控措施。

4. 具备保障游客安全的医疗急救条件和疏散通道。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选址审查应当重点核查以下事项:

1. 选址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及异象活动高危区域。

2. 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等敏感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3. 避开维特海默值波动异常区域。如位于异象活动监测范围内,建设单位需同步制定维特海默值监测方案,并在运营期间持续记录数据。

第三章 异象体验专项审批

第六条 噗卡乐园内如设有异象体验、异象展示、异象制品互动等区域的,须取得异象管理局出具的《异象活动安全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应包括异象等级(须为Ⅰ—Ⅲ级)、特性稳定性、残留侵凌风险等。

第七条 涉及异象制品销售的,须遵守《异象制品生产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涉及异象收容设施的,须符合《新收容安全条例》的相关标准。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噗卡乐园设立审批实行“统一受理、联合审查、限时办结”制度。由海特洛市文化和旅游厅统一受理申请,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异象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九条 申请设立噗卡乐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立项批复文件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 经营场所权属证明及租赁合同。

4. 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及设施设备说明。

5.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文本。

6. 异象体验区域的安全评估报告(如涉及异象)。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厅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正内容。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文化和旅游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颁发《噗卡乐园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后,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建,经文化和旅游厅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第十三条 已营业的噗卡乐园,应当定期向文化和旅游厅提交运营情况报告。涉及异象体验区域的,应同时向异象管理局提交维特海默值监测数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海特洛市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6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1日。

海特洛文化发展中心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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