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海特洛市人民代表大会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政规〔2026〕第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海特洛市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行为,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环宪章》《海特洛市地方性法规》及海特洛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开发、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和旅游活动。
第三条 海特洛市旅游业发展遵循“安全优先、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异象融合”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异象安全相统一。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业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异象管理局负责旅游景区、旅游项目中涉及异象体验、异象制品相关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五条 旅游者在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享有依法旅游的权利,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旅游者消费、限制旅游者自由。
第二章 旅游经营规范
第六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游经营许可证》。涉及异象体验项目的,还应当取得异象管理局颁发的《异象体验场所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购物安排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以“免责条款”“霸王条款”等形式免除自身应尽义务。
第八条 导游人员应当取得导游资质,持证上岗。导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另行付费项目;
(二)以“不参加则无法继续行程”“不参加需自行离团”等理由威胁或诱导旅游者消费;
(三)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游览项目或缩短游览时间;
(四)编造景区背景、夸大商品价值,误导旅游者消费;
(五)以“老乡店”“独家合作”“政府指定”等虚假名义诱导旅游者购物;
(六)收取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做到:
(一)在景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景区内的餐饮、购物、娱乐等经营项目应当独立核算、明码标价,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四)景区内的交通、导游等服务项目,应当由旅游者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消费。
第三章 异象制品体验区管理
第十条 旅游景区、主题乐园(含噗卡乐园)等场所内设置的异象制品体验区、异象互动体验项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体验区的异象制品须为Ⅰ级至Ⅲ级异象制品,且已通过异象管理局残留侵凌风险评估;
(二)体验区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提示牌,明确标注异象等级、体验时间、适用人群及安全注意事项;
(三)体验区应当安装实时维特海默值监测设备,并与市维特海默塔监控网络联网;
(四)体验区应当配备持有“异象制品安全评估师”资质的工作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
(五)体验项目涉及与异象制品肢体接触的,应当提前告知体验者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六)禁止在体验区向旅游者销售异象制品,禁止以“体验”为名变相推销异象制品。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中的异象制品销售区域,应当与异象体验区分隔设置。销售异象制品的店铺应当取得《异象制品销售许可证》,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编号。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中出现的异象异常活动(如维特海默值异常波动、异象制品特性异常表现等),景区经营者应当立即暂停相关区域的旅游活动,疏散游客,并向异象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收费乱象治理
第十三条 禁止旅游经营活动中以下收费行为:
(一)未明码标价或标价不规范,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
(二)以“旺季加价”“特殊时段”等名义随意涨价,未在显著位置公示价格变动信息;
(三)强制旅游者购买联票、套票,不提供单项服务选择;
(四)强制旅游者参加自费项目、购物活动或接受其他付费服务;
(五)以“免费赠送”为名变相收费,或以“免费体验”为名诱导后续高额消费;
(六)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或使用欺骗性价格手段诱导旅游者消费;
(七)在合同中设置隐蔽收费条款,或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整,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并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异象体验类项目的价格调整,还应当报异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提供收费明细,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者要求时及时提供。对收费有异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不合理费用,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旅游者在海特洛市旅游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旅游产品、服务的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服务及经营者;
(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四)在旅游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获得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
(五)因旅游经营者过错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六)对旅游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强制消费、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的,有权要求退费、赔偿损失。旅游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第十八条 因异象制品体验项目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景区经营者和异象制品体验项目运营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旅游者自身过错或异象制品突发异常所致且经营者已尽到安全提示和应急处置义务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旅游者在海特洛市旅游期间,如遇异象侵凌伤害,海特洛市立医院异象侵凌诊疗科应当优先收治,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延误治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旅游市场经营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旅游市场价格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监管。异象管理局负责对旅游项目中异象体验、异象制品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厅应当建立旅游市场信用档案,记录旅游经营者的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消费者投诉信息及处理结果。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旅游经营者,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旅游者发现旅游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举报:
· 海特洛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45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方斯以上五十万方斯以下罚款;
(二)导游存在强制消费、擅自变更行程等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方斯以上五万方斯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资质;
(三)旅游景区未明码标价或强制购买联票、套票的,责令改正,处二万方斯以上二十万方斯以下罚款;
(四)异象制品体验区未取得许可或未配备安全设施的,责令停业整顿,处十万方斯以上一百万方斯以下罚款;
(五)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行为的,依据《海特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
(六)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指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异象体验场所等。
(二)异象制品体验区:指旅游景区、主题乐园等场所内设置的,供旅游者体验异象制品特性或与异象制品互动的专门区域。
(三)强制消费:指旅游经营者或导游以言语、行为、威胁等方式,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
(四)残留侵凌风险:指异象制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接触者产生的超自然属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皮肤灼伤、神经损伤、幻觉等。
第二十五条 本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本法由海特洛市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海特洛市文化和旅游厅
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函请)
海特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函请)
2026年7月8日
编辑:《环》周刊·海特洛市政协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