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27 / 8 阅读 / 0 评论 /
海政办发〔202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

海政办发〔2026〕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特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特洛市水运口岸码头泊位开放管理工作,保障口岸畅通,提高口岸服务效能,根据《海特洛市港口管理条例》《海特洛市异象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及海特洛市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现实与异象交织”的城市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水运口岸的对外开放、扩大开放,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和临时对外启用,以及非口岸区域临时开放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运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海特洛市关境的港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市口岸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口岸的建设和发展。未闻浦港区作为海特洛市核心国际贸易枢纽,其口岸码头泊位的开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商务厅(口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口岸码头泊位的开放管理工作。海特洛海关总署、海特洛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海特洛市异象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参加口岸码头泊位开放审核、验收,依法做好检查检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异象制品专项管理

第六条 涉及异象制品进出口的码头泊位,除满足普通货物口岸开放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异象制品专用查验通道和隔离装卸区域;

(二)配备维特海默值实时监测设备,并与市维特海默塔监控网络联网;

(三)设有异象制品临时应急收容装置,确保在解离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处置;

(四)从事异象制品装卸、查验的工作人员须持有“异象制品安全评估师”资质或通过异象管理局认可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七条 异象制品进出口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Ⅰ级至Ⅲ级异象制品可在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正常通关,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Ⅳ级异象制品仅限在未闻浦港区指定泊位装卸,实行审批制管理;

(三)Ⅴ级及以上异象制品禁止通过水运口岸进出口。

第八条 异象制品进出口申报时,除常规报关材料外,还须提交异象管理局出具的《异象制品安全评估报告》及《异象制品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 码头泊位开放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申请开放,由申报项目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拟开放码头泊位,须符合全市相关发展规划和口岸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新建拟开放码头泊位在申请开放阶段,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须征得海特洛海关总署、异象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开展该码头泊位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申请开放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所属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所在口岸开放范围内的具体地理位置及示意图;

(三)码头泊位开放的可行性报告及必要性说明;

(四)当地口岸主管部门申请码头泊位开放的请示;

(五)竣工验收核查报告、港口经营许可证、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消防验收意见、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通航安全技术参数备案材料、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六)涉及异象制品装卸的,还须提交异象管理局出具的异象制品安全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开放码头泊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码头泊位开放程序重新办理:

(一)码头泊位移址重建的;

(二)码头泊位主体工程设施改(扩)建后,岸线长度发生变化或靠泊等级提升导致监管模式明显改变的;

(三)码头泊位新增作业货种或作业方式导致监管模式明显改变的。

第十三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码头泊位临时启用及延期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经营单位向当地口岸主管部门提出码头泊位临时启用或延期申请;

(二)经当地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海特洛海关总署、异象管理局审核后,向市口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口岸主管部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后,商口岸查验机构同意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 口岸码头泊位开放验收与启用

第十四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的开放工作由市口岸主管部门征求海特洛海关总署、异象管理局等单位意见,并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资质、审批手续进行确认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形成验收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开放码头泊位工程、设施及其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码头泊位工程技术规范和生产、安全、消防、生态环境、卫生等标准,具备查验监管、现场办公以及封闭式装卸现场等监管条件。涉及异象制品的码头泊位,还须满足异象制品专项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开放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启用,并报上级口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已开放口岸范围内码头泊位临时启用期间按照出入境实际需求,原则上限定在六个月内,确有需要经再次批准可以延长期限。码头泊位需要多次临时启用的,应当积极争取申请正式对外开放。

第五章 口岸码头泊位监管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建立完善口岸协调工作机制,通过专题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加强码头泊位开放启用后的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码头泊位经营单位应当:

(一)配备足够数量、与开放业务相适应、具备相应业务技术资质的工作人员;

(二)落实口岸现场查验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配合做好防范走私、防范非法出入境、防控疫情疫病、管控危险货物等口岸安全管理工作;

(四)涉及异象制品的,还须配备异象制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异象制品进出库台账。

第二十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定期报送口岸运行数据,口岸查验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做好口岸运行情况和通关数据分析。

第二十一条 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口岸查验机构加强口岸数字化建设,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口岸管理和通关服务效能。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无进出境业绩的开放码头泊位,市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运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依规进行整改或退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特洛市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

海特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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