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关于印发《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27 / 3 阅读 / 0 评论 /
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文件 海急救〔2026〕148号 --- 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关于印发《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急救分中心、各网络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自然与异象灾害紧急医学救助体系,总结近年来灾害救援实战经验,提升跨部门协同和涉异象医学

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文件

海急救〔202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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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关于印发《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区急救分中心、各网络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自然与异象灾害紧急医学救助体系,总结近年来灾害救援实战经验,提升跨部门协同和涉异象医学处置能力,我中心对2026年7月26日印发的《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急救〔2026〕121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预案(海急救〔2026〕121号)自本预案印发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急救指挥中心反映。

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

2026年7月27日

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海特洛市应对自然灾害与异象灾害的紧急医学救援与救助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特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特洛市异象灾害应急联动办法》《新收容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灾害救援实战经验,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暴雨洪涝、台风、地震、地质灾害等)和异象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维特海默值异象侵凌、异象空间扩张、歧骸群体性扰动、低阶异象引发次生灾害、异象收容逃逸事件等)的紧急医学救援、院前急救转运、伤员集中救治及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各区急救分中心负责本辖区第一响应与基础救助。

(三)平急结合,常备不懈。建立常态化应急准备机制,加强队伍建设、物资储备与实战演练,确保随时能够拉得出、用得上。

(四)科学施救,协同联动。在常规灾害救援基础上,充分考虑异象灾害的特殊性,建立与异象管理局、E.T.D、公安、消防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救助安全、科学、高效。

(五)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优化指挥调度流程,缩短响应时间,确保灾害发生后急救力量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

第四条 成立海特洛市自然/异象灾害医疗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医疗救助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灾害医学救援工作。

总指挥:市急救指挥中心主任

副总指挥:市急救指挥中心分管副主任、市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官

成员单位:市急救指挥中心各科室、各区急救分中心、各网络医院、市疾控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E.T.D医疗支援组、市红十字会、市公交集团(应急运输保障)、海特洛市立医院

第五条 市医疗救助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指挥调度组、现场救援组、转运保障组、后方救治组、信息报告组、心理援助组及异象医疗协调组八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指挥部日常运转,协调各组间工作衔接,对接市政府应急办和异象管理局指挥中心,统筹应急物资调配。

(二)指挥调度组:负责受理灾害相关急救呼救,按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统一指挥调度全市院前急救资源,同步对接E.T.D通讯支持系统及异象管理局灾害预警系统,确保指令直达现场。

(三)现场救援组:由各区急救分中心骨干力量组成,负责灾害现场检伤分类、紧急救治与生命支持。涉异象灾害现场救援须配备专项防护装备,执行异象管理局安全评估后下达的进入指令。

(四)转运保障组:负责伤病员从现场到接诊医院的转运衔接,协调公交集团、异象管理局特种运输力量提供必要的运力保障。

(五)后方救治组:由各网络医院及海特洛市立医院急诊科、ICU及相关专科组成,负责接收并进一步救治转运而来的伤病员。涉异象特殊伤病员由市立医院异象医学专科统一收治。

(六)信息报告组:负责收集、汇总、上报灾害医疗救援相关数据,及时向市政府和异象管理局通报,并适时向社会发布经审核的信息。

(七)心理援助组:负责对灾害相关人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尤其是针对异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群体性恐慌、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开展专项心理支持。

(八)异象医疗协调组:由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派驻专员担任组长,零角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接异象管理局及零角实验室,评估灾害中异象因素对伤病员造成的特殊伤害(如维特海默值异常暴露、异象侵蚀、精神污染等),协调制定针对性医疗救治方案;协调将特殊伤病员转送至海特洛市立医院异象医学专科;负责涉异象灾害现场急救人员的安全防护指导与事后健康追踪。该组实行24小时值班对接制度。

第六条 异象管理局、E.T.D海特洛总署、海特洛公安、海特洛市立医院、克莱门学院(校区作为紧急避难疏散安置点时参与协调)应指定专人担任灾害医疗救助联络员,在市医疗救助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开展联合救助行动。

第三章 灾害分级与响应

第七条 根据灾害造成的伤亡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灾害救助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一)Ⅰ级响应(特别重大) :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伤员50人以上;或异象灾害涉及Ⅳ级及以上异象且已造成人员伤亡的;或涉及异象收容逃逸事件(《新收容安全条例》第十一条情形)造成大规模伤亡的。由市医疗救助指挥部总指挥启动,全市急救力量总动员,E.T.D医疗支援组全程介入,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现场驻点。

(二)Ⅱ级响应(重大)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伤员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异象灾害涉及Ⅲ级及以上异象且造成人员受伤的;或涉及异象收容逃逸事件造成局部伤亡的。由市医疗救助指挥部副总指挥启动,全市急救力量统一调配,异象医疗协调组进驻指挥中心,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全程参与调度决策。

(三)Ⅲ级响应(较大)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伤员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低阶异象引发区域性次生灾害并致伤的。由市急救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启动,事发地区急救分中心为主力,周边区分中心做好增援准备,同步通报异象管理局备案。

(四)Ⅳ级响应(一般) :死亡3人以下,或危及生命安全的伤员10人以下;或异象事件未造成直接人员伤害但存在潜在健康风险的。由各区急救分中心自行启动,按照日常急救规范处置,及时向市急救指挥中心报告。

第八条 灾害发生后,市急救指挥中心将根据灾害性质和规模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当灾害涉及异象因素时,在启动常规医疗响应的同时,由异象医疗协调组同步启动异象医学响应流程,并视情通知E.T.D总署提供现场安全支援。

第四章 应急响应程序

第九条 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程序包括:信息接报与研判、力量集结与出动、现场救援与转运、信息报送与发布四个环节。

第十条 信息接报与研判:

(一)市急救指挥中心通过120急救电话、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异象管理局灾害预警通报、E.T.D现场通报、维特海默塔异常数据联动等多种渠道获取灾害信息。

(二)调度员接报后应当迅速核实灾害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灾害类型、大致伤亡情况、是否涉异象、具体位置、是否需要特殊防护等),同步调取事发区域附近急救力量分布情况及维特海默塔实时监测数据,并在1分钟内完成初步研判。

(三)对于明确涉异象的灾害事件,调度员须在第一时间同步通报异象管理局值班室,并根据其指导研判现场是否存在持续异象侵凌风险、是否需要E.T.D先遣队提前清场或建立安全区后急救力量方可进入。

(四)对于涉异象收容逃逸事件(《新收容安全条例》第十一条),调度员应立即通知E.T.D禁制机动队及C.S.U收容行动组,在逃逸异象被有效控制前,急救力量仅可在安全区外待命。

第十一条 力量集结与出动:

(一)市急救指挥中心根据研判结果,下达调度指令,通知相应急救分中心、网络医院做好人员和车辆准备。

(二)各急救分中心接到指令后,应当确保急救车辆及人员在3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

(三)对于重大灾害,市急救指挥中心可根据预案直接调派全市范围内急救力量增援,同步协调公交集团安排大巴用于批量轻伤员转运,必要时协调Swift Cab/雨燕出行平台征调出租车补充运力。

(四)对于涉异象灾害现场,所有急救人员须严格按照异象管理局安全评估结果进入,遵守现场防护要求,穿戴指定等级防异象防护装备,不得擅入未经安全确认的区域。

第十二条 现场救援与转运:

(一)首批到达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市急救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同时按照国际通用的START检伤分类法对伤员进行快速检伤分类,分别用红(危重伤)、黄(重伤)、绿(轻伤)、黑(死亡)标识区分。

(二)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重伤后轻伤”的原则,对危重伤员实施现场紧急救治(包括但不限于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固定、建立静脉通道等),待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后尽快转运。

(三)转运过程中应当持续进行生命体征监测和必要治疗,并与接诊医院保持通讯联系,提前告知伤情,便于医院做好接收准备。

(四)遇有批量伤员时,按照“就近、就急、就专科、就能力”的原则合理分流至各网络医院及海特洛市立医院,避免伤员过度集中。

(五)异象因素导致的不明原因伤病员(如维特海默值异常波动症状、非物理性创伤、精神污染迹象等),统一转运至海特洛市立医院异象医学专科或指定的异象医学定点收治医院,由异象医疗协调组接应处置。常规急救人员在交接前须完成自身隔离防护洗消程序。

(六)涉异象灾害现场如有异象管理局或E.T.D人员驻点,现场救援组应主动与其保持沟通,发现次生异象侵凌迹象时立即组织急救人员按预定路线撤离至安全区。

(七)现场救援组在执行涉异象灾害救援任务时,须严格遵循《新收容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保持警觉、确保自身安全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三条 信息报送与发布:

(一)灾害救助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向市医疗救助指挥部报告。

(二)涉及伤亡人数、救治情况等信息,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统一口径,由市急救指挥中心或市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市广播电视总台配合做好信息播报。

(三)涉异象灾害伤员的医学信息,须经异象管理局脱敏处理后方可对外发布,不得泄露异象相关敏感细节。涉异象收容逃逸事件相关信息发布须遵守《新收容安全条例》第十四条保密规定。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四条 人员保障:

(一)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应急急救梯队,下设三个梯队:第一梯队为各区急救分中心日常值班力量,第二梯队为各分中心备勤人员,第三梯队为全市急救网络医院及海特洛市立医院抽调人员。

(二)定期组织急救人员开展灾害医学救援专项培训和模拟演练,每年不少于两次。其中至少一次为涉异象场景综合演练,由异象管理局及E.T.D提供场景设计与安全指导。

(三)各急救分中心涉异象救援骨干人员须完成异象管理局认证的基础异象医学课程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参与涉异象灾害现场救援任务。

第十五条 物资保障:

(一)市急救指挥中心及各急救分中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应对批量伤员的急救器材、药品和个人防护装备。

(二)储备物资实行定期检查和更新制度,确保质量可靠、数量充足。涉异象场景所需特殊防护装备(如防异象侵蚀隔离服、维特海默值快检设备、便携式洗消装置等)由异象管理局统一配发,急救中心负责日常保管与维护保养,每季度由异象管理局进行性能复检。

(三)海特洛市立医院作为全市异象医学定点收治核心机构,须储备足量的异象医学特殊救治物资及药品,并建立与零角实验室的快速调拨通道。

(四)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供应协议,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补充。

第十六条 通讯保障:

(一)建立有线、无线、卫星等多种通讯方式互为备份的应急通讯网络,确保灾害现场与指挥中心之间的通讯畅通。

(二)配备移动指挥车,作为灾害现场临时指挥平台,具备独立的通讯和视频传输能力,且须预留与异象管理局移动指挥终端及E.T.D战术通讯系统的信息交互接口。

(三)涉异象灾害现场常规通讯可能受到异象干扰时,优先使用异象管理局提供的咻啪(U-0734[Or])通讯服务。

第十七条 交通保障:

(一)海特洛公交集团应当建立应急车辆征调机制,必要时征用公交车用于大批量轻伤员转运。

(二)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急救车辆通行保障机制,确保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灾害导致道路中断时协助规划应急通行路线,并与异象管理局协调排除异象空间造成的路网中断障碍。

(三)Swift Cab/雨燕出行平台在灾害期间应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及急救指挥中心,提供应急运力调配支持。

第十八条 涉异象医疗专项保障:

(一)市急救指挥中心与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零角实验室、海特洛市立医院异象医学专科建立常态化四方协调机制,定期交换异象医学最新研究成果与临床处置经验。

(二)各急救分中心均配备不少于2套基础级防异象个人防护装备,E.T.D四队驻地区域及异象管理局周边区域的分中心增配加强型防护装备,由异象管理局每半年进行一次防护效能检测。

(三)建立异象医学专家库,由异象管理局、零角实验室和海特洛市立医院共同推荐具备涉异象伤病诊治能力的医学专家组成,在涉异象灾害救助中提供远程和现场技术支持,专家库保持动态更新。

(四)各急救分中心应建立涉异象事件出勤记录制度,对参与涉异象现场救援的急救人员进行定期健康随访和维特海默值基线复测,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异象管理局医疗联络处。健康随访周期为出勤后第1天、第7天、第30天,观察期结束后出具健康评估报告。

第六章 善后与总结

第十九条 灾害救助结束后,应当做好以下善后工作:

(一)组织各网络医院及海特洛市立医院做好伤员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涉异象伤员康复期须纳入异象医学跟踪体系。

(二)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家属安抚工作。

(三)对参与灾害救助的急救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对涉异象现场暴露人员增加维特海默值基线复测、精神状态评估及专项医学观察,观察期不少于30天。

(四)组织心理援助团队对受灾群众和参与救助的急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涉异象灾害救援人员心理评估应作为强制性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每次灾害救助工作结束后,市医疗救助指挥部应当组织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分析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报送市政府和异象管理局备案。涉异象灾害救助总结报告须包含异象医疗协调组出具的专项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和实战演练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预案(海急救〔2026〕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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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特洛市急救指挥中心

202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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