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海特洛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26-07-24 / 3 阅读 / 0 评论 /
海发改能源〔2026〕113号 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各电力用户、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文件精神,加强海特洛市全社会用电管理,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本市“现实与异象交织”的城市特点及异象活动对

海发改能源〔2026〕113号

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各电力用户、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文件精神,加强海特洛市全社会用电管理,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结合本市“现实与异象交织”的城市特点及异象活动对电力系统的实际影响,制定《海特洛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7月23日

海特洛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特洛市全社会用电管理,优化配置电力资源,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依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海特洛市电力管理条例》及海特洛市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特洛市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加强全社会用电管理,综合采取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措施,优化配置电力资源,在用电环节实施节约用电、需求响应、绿色用电、电能替代、智能用电、有序用电,推动电力系统安全降碳、提效降耗。

第四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应贯彻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守牢能源电力安全底线。

第五条 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依法依规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异象管理局应配合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异象活动可能影响电力系统稳定运行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节约用电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通过实施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服务措施,促进用户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用电环节电力电量节约,促进电力系统有效节能降碳。

第八条 实施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制度。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当年电力、电量节约指标不低于其售电营业区内上年最大用电负荷的0.3%、上年售电量的0.3%。

第九条 聚焦重点行业和领域分业施策、分类推进。强化异象制品制造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与碳达峰行动方案衔接,统筹提升重点用能工艺设备产品效率和全链条综合能效。

第十条 鼓励发展综合能源服务产业促进节电降碳。强化综合能源服务商、负荷聚合商等新兴经营主体培育。鼓励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电力交易等多元化能源服务。

第三章 需求响应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需求响应,是指应对短时的电力供需紧张、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困难等情况,通过经济激励为主的措施,引导电力用户根据电力系统运行的需求自愿调整用电行为,实现削峰填谷,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积极拓宽需求响应主体范围。各类经营性电力用户均可参与需求响应。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

第十三条 逐步提升需求响应能力。到2028年,海特洛市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用电负荷的3%—5%。到2030年,形成规模化的实时需求响应能力。

第十四条 加快构建需求响应资源库。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指导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根据需求响应的资源类型、负荷特征、响应速率、响应可靠性等关键参数,形成可用、可控的需求响应资源清单,并基于需求响应实际执行情况等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常态化运行。鼓励满足条件的需求响应主体提供辅助服务,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需求侧资源与电力运行调节的衔接机制,逐步将需求侧资源以虚拟电厂等方式纳入电力平衡,提高电力系统的灵活性。

第十七条 建立并完善与电力市场衔接的需求响应价格机制。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支持通过实施尖峰电价等手段提高经济激励水平。

第四章 异象活动期间电力应急管理

第十八条 异象管理局监测到可能影响供电系统的异象活动时,应在30分钟内通报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应建立异象活动期间电力应急响应机制,针对异象「长明灯」(R-2231[Ob])等与电力系统相关的异象活动,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异象活动引发供电异常时,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应在15分钟内响应,城区范围内4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处置过程中应同步向异象管理局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重点区域(异象制品产业园区、医疗机构、交通枢纽、异象管理局)应配备应急供电保障设备,确保在主电网供电中断时能够快速切换至应急供电模式。

第五章 绿色用电与电能替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用电,是指促进绿色电力供需协同互动,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利用水平,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推进能源电力绿色低碳转型。

第二十三条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唯一凭证。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等消费绿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推动配电网增容、线路改造和智能化升级,提升配电网规模化接入分布式电源、柔性负荷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电能替代,是指在终端能源消费环节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以电代气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 持续提升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领域电气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电能替代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六章 智能用电与有序用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用电,是指通过信息通信技术与用电技术的融合应用,推动用电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创新优化用电管理模式,培育电能服务新业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建设各级各类能源电力数据中心,整合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电力用户、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机构等的用电数据资源,逐步实现多源异构用电数据的融合和汇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有序用电,是指在可预知电力供应不足等情况下,通过行政措施和技术方法,依法依规控制部分用电负荷,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编制有序用电方案应按照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的顺序安排电力电量平衡。严格保障居民、医疗机构、异象收容设施等重要用户用电。

第三十一条 优先采取需求响应等措施后,仍无法满足电力电量平衡时,再执行有序用电。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负责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和运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应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

第三十四条 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应加大电网智能化改造投入,加快智能电表、配电自动化终端等设备的部署,提升电网对负荷变化的感知和响应能力。

第三十五条 海特洛市广播电视总台、呗果平台“海特洛发布”官方账号等媒体,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报道,普及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知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海特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特洛电网有限公司(协同)

2026年7月24日

编辑:《环》周刊·海特洛市政协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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