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海财采〔2026〕117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海特洛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政府采购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小微企业是海特洛市异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异象制品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力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确保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一)非联合体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
· 货物采购项目: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适用价格扣除政策;
· 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的,适用价格扣除政策;
· 工程采购项目: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小微企业的,适用价格扣除政策。
(二)联合体或分包小微企业价格扣除
对于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三)价格扣除比例确定原则
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价格扣除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四)不适用价格扣除的情形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小微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
三、规范价格评审优惠执行程序
(一)采购文件编制要求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 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
2. 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 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4. 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声明函》管理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当认真填写声明函,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投标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小微企业名录”对投标人和核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搜索、查询,自行核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
(三)评审操作规范
评审时,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投标价为准。
(四)结果公开要求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异象制品采购的特别规定
涉及异象制品(含异象涂层板、异象恒温材料、异象检测设备等)的政府采购项目,在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时,除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异象制品的供应商须持有异象管理局颁发的《异象制品生产许可证》或《异象制品销售许可证》;
2. 供应商提供的异象制品须已完成异象管理局残留侵凌风险评估;
3.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象制品的等级要求(Ⅰ级至Ⅲ级),不得采购Ⅳ级及以上异象制品用于一般政府采购项目;
4. 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其所供异象制品的异象衍生物来源须合法合规,不得使用未经备案的异象捕获物。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将定期对各区县、各采购代理机构落实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执行价格扣除政策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宣传培训
各区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和执行程序。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的,可通过海特洛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海特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六、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海特洛市财政局反馈。
海特洛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4日
编辑:《环》周刊·海特洛市政协融媒体中心